开通罪犯亲情电话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监狱应设置亲情电话总控设备。监区应在易于监管、监控的场所设置亲情电话室,配置具备呼入限制、监听、录音、计时、控挚等功能的电话终端。
2、亲情电话统一采用电话卡拨号、扣费。电话卡应具备电话号码锁定功能,由监狱统一购买、充值,监区集中保管。罪犯使用时发给,用后即时收回。
3、亲情电话的受话人限于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
4、罪犯使用亲情电话的号码不得超过3个,以入监时登记的电话号码为准。
罪犯申请登记电话号码时,应填写《亲情电话登记(变更)申请表》,经专教警察审核、监区审批;需变更电话号码时,应经专教警察、监区审核后,报狱政管理部门审批。
5、罪犯使用亲情电话每次通话只限一个号码,通话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