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任何逃税案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或者不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一般来说,只有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包括执行追缴退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才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税务机关只要求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而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只要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3、只有当行为人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而不接受处理,司法机关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4、被处罚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者均可为单位和自然人。对单位的处罚为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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