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监服刑之后,家属最关心的自然就是关于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问题。
一般情况下,监狱、检察院、法院都会按照正常流程审核减刑、假释材料,对于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是不会故意刁难的。
#01
减刑、假释的申报流程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后会将材料交给巡回检察官(以前称驻狱检察官,现在为巡回检察官)审核后,由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召开会议,检察官出席,做出审核后,3天内监狱公示,公示7天后,如无异议,就开始整理申报材料,然后依法向法院提请。
#02
减刑、假释案件的注意事项
虽然通过正常的程序,对服刑人员申报减刑、假释不会被“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刑罚中财产刑的履行情况对能否顺利申报减刑、假释至关重要。
如果服刑人员不缴罚金等履行财产刑,除非有充分的材料证明服刑人员确无履行能力,否则会影响到减刑、假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将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统称为“财产性判项”,明确规定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同时,该司法解释还对服刑人员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幅度、间隔期限都根据案件类型和刑期长短等不同情况而作了相应的明确规定。
当然,如果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间隔期限的限制。所以监狱服刑人员应该认真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争取早日实现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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