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生活所需基本经费,根据我国《监狱法》第八条规定[1],由国家保障并列入国家预算。
尽管如此,服刑人员的家属仍然会时常关心服刑人员的日常生活,并向其转账不少钱款,期望其能够安心接受改造教育,早日回归社会。
那么,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时,家属汇款的钱可以带走吗?
答案是,属于该服刑人员的所有合法来源的钱可以带走。
以四川监狱为例,根据个人钱款管理规定[2],监狱的生活卫生科应在服刑人员入监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对其服刑期间各项收支建立台帐,核算明细。监狱对服刑人员合法所有的个人钱款,除依法律规定程序处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冻结、挪用、没收。
并且,监狱应将服刑人员个人账户管理情况作为狱务公开的内容,接受服刑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核对和查询。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假释、特赦、暂予监外执行时,监狱应及时办理服刑人员个人账户的余额结算、销户手续。
上述所说的服刑人员合法所有的个人钱款包括以下几种[3]:
1.监狱发给服刑人员的日用品补助费(零花钱);
2.亲属(亲友)的存汇款、会见款;
3.入监时转入钱款;
4.劳动报酬、稿费、帮扶慰问金等其他合法收入。
根据《监狱法》第四十九条规定[4],监狱会对这些钱款进行审查批准,合法来源的钱款才能转入服刑人员个人账户中。
服刑人员的个人账户一般包括:狱内消费金账户、出狱准备金账户、社会责任金账户三种。其中,狱内消费金账户中包括家属汇款的钱、零花钱、劳动报酬等合法钱款。
因此,服刑人员出狱时,可以带走经监狱对其三种个人账户结算后的合法钱款余额,和服刑人员的路费。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监狱对有权存汇款的主体及存汇款金额有限制,需提前咨询律师了解。
首先,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向服刑人员汇款的,只有以下几种主体可以向服刑人员的个人账户汇款:
1.亲属(亲友)。
亲属(亲友)一般有范围的限制,以四川监狱为例,根据《四川监狱在押罪犯会见通信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与服刑人员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服刑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委托的律师。
律师接受服刑人员亲属的委托,在去监狱会见服刑人员时,可以代亲属向服刑人员个人账户存入会见款,监狱一般都会予以审查接收。
3.服刑人员原籍的司法局或民政部门。
服刑人员原籍的司法局或民政部门也可以向服刑人员个人账户转入帮扶款、帮教款、慰问金,帮助服刑人员更好的接受改造教育。
4.如果服刑人员是外国籍罪犯(包括无国籍罪犯),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外交、领事官员,亲属或者监护人经批准也可以接济服刑人员钱款,并通过邮局汇寄[5]。
其次,存汇款、会见款的金额均受到一定的限制。
以四川监狱为例,存汇款、会见款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并且服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6]。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2]《四川监狱罪犯个人钱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罪犯个人钱款纳入监狱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监狱生活卫生科为罪犯个人钱款管理的职能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统一建卡,专账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为其代管。
第六条 监狱应在罪犯入监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对罪犯服刑期间各项收支应建立台帐,明细核算,对相关资料要妥善保管以备存查。
第七条 监狱应将罪犯个人账户管理情况作为狱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罪犯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核对和查询。
[3]《四川监狱罪犯个人钱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罪犯个人钱款包括以下项目:
1.监狱发给罪犯的日用品补助费(零花钱);
2.亲属(亲友)的存汇款、会见款;
3.入监时转入钱款;
4.劳动报酬及其他合法收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九条:服刑人员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5]《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会见人会见时,应当遵守以下事项:(四)会见人需接济被会见人钱款的,应当通过邮局汇寄。
[6]《四川监狱罪犯个人钱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服刑人员亲属的存汇款、会见款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此金额由监狱分管领导审批,属于外币的按照国际货币汇率兑换。
《四川监狱罪犯个人钱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服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超出部分或遇有服刑人员其他合法大额收入情况,监狱应动员服刑人员交由亲属保管,特殊情况需服刑人员个人接收管理的,要报经监狱分管领导、驻监检察室审批后可由监狱在银行设专户代管,存款利息归服刑人员本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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