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6-03
2017年至2018年期间,黎某、邱某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多次恐吓、威逼他人还款;
2019年至2020年期间,黎某为非法敛财,又纠集并雇佣被告人农某、黄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在肇庆多次实施恐吓等非法手段威逼他人还款。
2021年3月2日,黎某等4名被告人均因涉嫌一案开庭受审。
3月4日,端州法院就该案是否适用《修正案(十一)》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新审理。
3月5日,端州法院对一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黎某等4人因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被判处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该案曾以寻衅滋事罪名立案但最后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性表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催收非法债务罪名确定后,该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而寻衅滋事罪第一档量刑最高是5年,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确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法院应当以新罪名定性。
2024/03/28 22:52
2024/03/28 22:46
2024/03/28 22:43
2024/03/28 22:39
2024/03/28 19:50
2024/03/28 19:45
评论列表(1条)
魏军
该案曾以寻衅滋事罪名立案但最后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性表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催收非法债务罪名确定后,该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而寻衅滋事罪第一档量刑最高是5年,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确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法院应当以新罪名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