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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发布时间:2014-03-11 11:16:43

一是明确、细化了对性侵害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的法律政策适用标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强化了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和收集、固定证据职责,重点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标准;对于形式上存在一定钱财往来,但本质上为奸淫幼女的行为,明确要求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承担教育、监护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强奸、猥亵未成年人,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奸淫、猥亵农村留守儿童,以及有性犯罪前科劣迹的行为人再次实施性侵害等严重情形,规定更要从严惩处;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要求一般不适用缓刑,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架起一道不容任何不法犯罪分子触碰、逾越的高压线。

二是强化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性侵意见》用近一半的篇幅,从办案工作要求、被害人名誉隐私保护、心理安抚疏导、避免造成“二次伤害”、提供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陈述意见、加大民事赔偿、司法救助力度等10余个方面,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关怀与呵护,撑起坚实的法律保护伞。特别是《性侵意见》发布后,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进一步加大从严惩治力度。广西兴业法院对诱骗并多次奸淫两名幼女的被告人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湖北汉川法院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强奸聋哑年幼女学生的被告人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另根据四川高院的调研统计,《性侵意见》发布后,全省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在量刑把握上趋于从严,截至2月中旬,无一例成年被告人被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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