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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故意伤害罪量刑指导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4-03-12 16:13:3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罪》量刑指导一览表

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有期徒刑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有期徒刑四年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

有期徒刑十一年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

有期徒刑十五年,可能适用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增加被害人轻微伤一人或一处的

 

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

增加被害人轻伤一人或一处的

刑期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增加被害人重伤一人或一处的

刑期增加一年至二年

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

事先有预谋的

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持具有杀伤性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

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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