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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12 16:16:0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拘禁罪》量刑指导一览表
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的,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有期徒刑六个月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
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害人每增加一人
可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
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一人轻伤
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一人重伤
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一人死亡的
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
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
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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