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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12 16:20:2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量刑指导一览表
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调节幅度
根据诈骗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拘役三个月。
诈骗数额达5000元的
有期徒刑六个月
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诈骗数额达40000元的
有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2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诈骗数额达20万元的
有期徒刑十年
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诈骗数额达10万元,又具有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数额每增加4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增加基准刑的20%-30%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可适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诈骗自家或近亲属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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