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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诈骗罪量刑指导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4-03-12 16:20:2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量刑指导一览表

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调节幅度

根据诈骗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拘役三个月。

 

诈骗数额达5000元的

有期徒刑六个月

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诈骗数额达40000元的

有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2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诈骗数额达20万元的

有期徒刑十年

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诈骗数额达10万元,又具有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有期徒刑十年

数额每增加4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增加基准刑的20%-30%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可适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诈骗自家或近亲属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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