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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12 16:21:5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抢夺罪》量刑指导一览表
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根据抢夺犯罪涉案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1000以上不满2000元的
拘役三个月
抢夺数额达2000元的
有期徒刑六个月
数额每增加28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10000元的
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600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50000元的
有期徒刑十年
每增加4000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到8000元并具有
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为有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一次以上情节的抢夺,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每增加4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每增加一次非以上情节的抢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40000元,并具有
有期徒刑十一年
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可增加基准刑的10%-20%
驾驶机动车辆实施抢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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