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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12 06:27:2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聚众斗殴罪》量刑指导一览表
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
有期徒刑一年
聚众斗殴一次,导致一人轻微伤的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轻伤一人或聚众斗殴一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多次聚众斗殴的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每增加上述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或聚众斗殴一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一方10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参与斗殴一方没有互殴故意,对有斗殴故意另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参与斗殴的一方在斗殴开始前没有互殴故意,在斗殴的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的
可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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