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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28 18:16:41
卓安律师事务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与《98年解释》相比,一是将“自己家的财物”修改为“家庭成员的财物”;二是增加了“谅解”的规定;三是将“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修改为“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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