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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20 09:54:57

【颁布部门】 公安部

【颁布时间】 1995-02-28

【实施时间】 1995-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已于1995年1月11日,经陶驷驹部长签署发布,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这一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控告、申诉的受理范围问题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的受理范围限于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和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等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和申诉。至于检举、控告公安机关党员、党组织违反党规党纪或者公安机关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组织处理不服的申诉,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属本规定调整范围。

二、关于受理控告、申诉的内部职责分工问题

从现实情况看,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主要是以来信来访形式提出的。因此,各级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负责控告、申诉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接受来信来访提出的控告和申诉。(二)对所接受的控告、申诉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并将不属本机关管辖的转送主管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进行初步核查;对属于法定复议程序受案范围和时效期间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查办的,负责向本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移送或视情立案自办,并对涉及几个业务部门的控告、申诉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四)向下级公安机关交办控告和申诉并对控告、申诉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公安机关业务部门除按内部职责分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向本部门提出的控告、申诉外,对于信访部门移送的控告、申诉案件应予接受。其中,需要追究被控告人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本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办理;需要责令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修改检验、鉴定结论的,由本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三、关于对控告、申诉的答复问题

信访部门初步核查不予立案和立案自办的控告和申诉,由信访部门负责答复;业务部门自行接受、办理的,由经办的业务部门负责答复;信访部门移送业务部门办理的,业务部门办结后,应将办理情况告知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答复。凡需书面答复的,均应填写答复意见书并加盖受理控告申诉专用章。

受理控告申诉专用章由本机关的信访部门负责制作并掌管。

四、关于控告、申诉的复核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对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控告提出复核请求,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再申诉,作出决定或结论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按内部职责分工受理复核。对控告经复核,如确认无需立案的,应在十五日内答复控告人;需要立案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应责成原受理机关立案查办。对申诉经复核,认定复查结论意见正确的,予以维持,结论意见不当的,可向原复查机关提出建议或做出决定交由原复查机关执行,原复查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或执行情况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

五、关于申诉的终结结论问题

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再申诉复核后应做出结论,此结论即为终结结论。申诉人如对终结结论仍不服,有关公安机关均应做好息诉工作。但如发现终结结论确有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作出终结结论的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仍应自行纠正或责令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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