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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5-28 14:48:54
公复字[2010]3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处罚的请示》(京公法字[2010]5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查获的带有淫秽内容的物品可能是文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文物认定。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的,不得对合法出售文物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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