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4.06.04
【关键词语】 四川,
【全文】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我省抢夺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我省抢夺罪“数额较大”标准定为1200元,比以前我省500元的地方标准提高了1倍多。该通知从今年6月1日起执行。
据悉,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抢夺罪的数额标准做了重大修改。相比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由“五百元至两千元以上”修改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由“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修改为“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修改为“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
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为了及时上报我省抢夺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给我省公、检、法机关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提供符合新司法解释的具体数额标准,有必要在法释〔2013〕25号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对我省有关抢夺罪的数额执行标准做出修改。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改抢夺罪主要根据四川社会经济以及社会治安状况。该负责人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水平提高,两高对抢夺罪的犯罪数额进行了调整,“此前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500元,导致打击面过大。”四川经济在全国排名属于中等偏下,因而在两高规定抢夺罪“数额较大”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范围内,四川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从500元提高到1200元,并将“数额巨大”标准从此前的5000元提高到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从以前的3万元提高到25万元。
该负责人还表示,对于抢夺罪未审结的案件,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司法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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