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中央政法委获悉,《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实施近两年以来,取得初步成果:各级政府将救助资金基本列入财政预算,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意见》,为各地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该《意见》明确指出,对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
据了解,按照《意见》要求,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救助条件,细化救助审批发放流程,建立了规范、可操作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对国家司法救助给予积极支持,救助资金基本列入财政预算。
据悉,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撬动了地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地方各级财政2014年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015年安排资金22.4亿元,年增长达到26.5%。所有省级财政、95%的市级财政、93.4%的县级财政,把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纳入了财政预算。有19个省(区、市)实现了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全覆盖。同时,各地政法机关把国家司法救助作为司法输送温暖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实施救助。2014年,各地实际使用救助资金16.6亿元,救助了80042名当事人。
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诉讼费减免、社会救助等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各项救助政策的集合效应,确保当事人实际困难得到妥善解决。各地政法机关、财政部门将建立救助资金动态调整机制,细化各类案件的救助标准,缩短救助审批和资金发放时间,探索建立开放、透明、便民的阳光救助机制,不断提高救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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