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 与均要求被告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区别在于客观行为上,即公然夺取与秘密窃取的区分。抢夺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在公然性上,所谓的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人的面:趁其不防备,将公私财物夺了就跑,据为已有或者给第三人所有:也有的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现的方式,公开把财物抢走,但并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抢夺罪区别于其他侵财犯罪的本质特征。①盗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用秘密的手段,即行为人采取其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的行为方式。也就是说,在主观上公然夺取要求对方发现或立即能够发现,而秘密窃取要求行为人自以为对方不能发现,至于对方是否能够发现则在所不问。这两种方式是截然不同、相互排斥的,没有交叉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