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过失:而交通肇事罪的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本案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赵某文在肇事路段的行驶速度高于77公里/小时,明显超过该路段限速交通标志牌所要求的60公里/小时,由此可见,赵某文在事发时超速行驶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那么在基于赵某文存在上述交通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接下来所要探究的就是我国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义务的分配,以及赵某文是否正确承担了该注意义务。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实际明确了机动车驾驶人负有安全驾驶的义务,那么要保证安全驾驶,就必须以机动车驾驶人尽到了相关注意义务为前提。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资格的取得、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等各个事项的具体规定,就是考虑到机动车驾驶实际是一项高度危险作业,人、车、路等任何一个因素单独或同时出现问题,都会给安全驾驶带来危害,因此就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在取得驾驶资格时必须知晓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具备基本的驾驶技能,并在日常驾驶中对上述因素均保持高度的注意,不可存在疏漏。而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违反交通标志行驶、道路出现突发状况、驾驶入采取措施不当等,均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常见原因,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人、车、路等因素单独或共同作用的结果。回到本案,首先,案发前,赵某文曾多次驾车行驶过该肇事路段,其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显然负有观察道路交通标志的注意义务,因此其没有看到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限速标志的说法既不符合常理,也不能成为其超速行为免责的理由;其次,赵某文作为具有完全的驾驶人,完全能够预见到其超速行为所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观察道路状况能力的降低以及采取紧急措施时间的缩短,同时其对于道路上所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亦是应当予以预见的,井盖散放于道路之上这一特殊情况的出现并不足以降低或者免除赵某文的注意义务,而是属于其应当预见的范畴之内,因此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赵某文没有尽到法律所分配的注意义务,而且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导致其观察能力降低,在发现道路上的井盖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因为赵某文未能正确履行法律所分配给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所以其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并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