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行贿人取回贿赂存款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6-02-17 15:44:34

庭立方:行贿人以自己名义在银行开户并存款,后行贿人将银行卡及密码送给受贿人,但是无论行贿人抑或受贿人都没有支取该笔款项。后行贿人自行挂失该笔款项,取出存款。

具体来分析此案,首先,行贿人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户,自然合法取得了对银行的债权,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是该笔存款债权的享有人。而现金意义上的存款,由于始终无人支取一直处于银行的实际控制之下,由银行占有。

其次,虽然行贿人将卡和密码交给受贿人,但是占有并没有转移,受贿人没有占有存款。行贿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完成债权的转移或者现金占有的转让:一种是通过变更户名、将钱款打入受贿人账户等方式在受贿人与银行之间建立债权关系,从而将自己所享有的对银行的债权转让给受贿人;另一种方式是自己从银行直接取出现金交付给受贿人,或者行贿人自己取出现金占有,从而实现对存款本身的占有。但是例5中却没有发生任何上述行为,只是受贿人持有一张带有密码的“他人”的银行卡,而这张卡上的债权由行贿人占有,卡所能支取的现金由银行占有。由于没有转移债权,仅仅持有“他人”的卡本身并不代表享有了他人对银行的债权;也由于没有取现行为,当然也没占有银行卡所指向的现金本身。因此,受贿人单纯的持卡行为既没有享有存款债权,也没有占有存款现金。

最后,行贿人去银行的挂失行为是对自己债权的处分,根本不存在侵犯他人占有的情况(他人从来都没有占有过),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可以推论,如果行贿人将存款债权转移给受贿人,比如变更户名或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等手段将存款转入受贿人的账户,这时受贿人就已经享有了存款债权,如果行贿人再通过技术手段拿回的,当然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情况,如果行为人将现金交给受贿人,或者受贿人已经从存款账户中取出了现金,这时候受贿人已经实现了对存款现金的占有,行贿人再取回的,也可能构成盗窃罪。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