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两罪之间的区别在于:一是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目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形式一般为,暂时地使用该笔存款,并在其允诺的时间内归还给投资人其允诺数额的款项。客观方面上,在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在不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为了永久地取得所集之“资”的所有权必然使用诈骗的方法,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是为了暂时使用该笔资金,因此其行为不带有“骗”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