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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入户抢劫罪与转化型入户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有什么不同?

发布时间:2016-02-22 09:09:52

庭立方:一般性入户抢劫罪与转化型入户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般入户抢劫是指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公民住宅内实施强行占有该住宅内公民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行为。这种类型的入户抢劫是有预谋,事前商量好的,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

转化型入户抢劫是指在公民住宅内实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规定处罚的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类入户抢劫是在入户盗窃过程中被发现临时起意反抗抓捕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有预谋的入户抢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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