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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之“主观心态”

发布时间:2016-03-15 14:35:01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会产生抽象危险,仍希望或放任危险的发生,系故意犯罪。分析醉驾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可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入手。

首先,从认识因素方面看,行为人应对该罪构成要件要素“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社会意义有一定认识。行为人只要凭生活经验对上述要素有一定认识即可,不要求其对上述要素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

如果行为人对驾车前是否摄入酒精这一事实存在错误认识,则这一错误认识表明行为人欠缺醉驾故意中的认识因素,会影响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醉驾故意的认定。例如,行为人在聚餐时为避免酒后驾车而饮用无醇啤酒,因场面混乱误饮了一定数量的普通啤酒后驾车回家,对其是否具有醉驾故意应慎重认定。

其次,从意志因素方面看,要求行为人明知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为实现其通行目的而放任(极少数情况下可能是希望)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醉酒后驾车会对交通安全造成抽象危险,这既是法律对醉驾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也是生活常识,因此判断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放任的心态并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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