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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6-09-28 18:08:09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确保社区矫正依法适用、规范运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记者就《意见》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意见》的背景以及检察机关参与制定的有关情况?

  答:我国社区矫正开展以来,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做好检察环节的社区矫正工作。近年来,一些地方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视不够,对社区服刑人员没有依法交付执行或者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问题时有发生,对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一定影响。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至7月底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查清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底数,监督纠正了一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等问题,立案查办了一批社区矫正职务犯罪案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机制,有效推动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重心向日常检察转移,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检察机关也发现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有关部门衔接配合工作机制不健全、调查评估规定不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确认难、脱管漏管认定标准不统一、对在逃的社区服刑人员上网追逃程序启动难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进行了通报。相关部门也反映,随着社区矫正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入,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亟待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2016年以来,“两高两部”认真总结梳理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启动了《意见》的起草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及其法律监督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并向8个省(市)的检察机关广泛征求意见,归纳整理后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意见》的制定出台。2016年8月30日,“两高两部”联合制定下发了《意见》,重点对社区矫正工作中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衔接配合的问题作了细化,进一步明晰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适用、规范运行。

  问: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多个环节,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新增环节,《意见》对该环节有哪些规定?

  答: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制度对于保障非监禁刑罚的准确适用、加强相关部门在社区矫正适用与交付执行活动中的衔接配合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反映,调查评估活动存在启动程序的随意性较大、期限不明确、社区矫正执行地确定难、检察机关监督介入难等问题。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意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进行调查评估。二是明确了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者罪犯,裁定或者决定机关应当核实其居住地。三是明确了委托调查应附带的相关材料、委托调查函内容和送达方式、调查评估期限等要求。四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时,应当附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意见等有关材料。

  问:交付接收不到位容易发生社区服刑人员的漏管,《意见》对此有哪些规定?

  答:社区服刑人员漏管发生在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环节,其原因比较复杂,既有相关部门交付接收法律文书、社区服刑人员人员衔接脱节等履行责任不到位的问题,也有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的问题。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意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有关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的内容作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中“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两种衔接脱节情形的处置措施。二是明确了漏管的概念,统一了对社区服刑人员漏管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了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之后社区矫正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应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对社区服刑人员不按时报到导致漏管的处罚责任。四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交付接收活动加强法律监督,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的6种情形,并以此进一步体现了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交付执行、密切工作衔接配合的具体要求。

  问:监督管理不到位容易发生社区服刑人员的脱管,《意见》对此有哪些规定?

  答: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发生在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环节,其原因主要是社区服刑人员主动脱离监管造成的,由此也可能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意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明确了脱管的概念,统一了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的认定标准。二是明确了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之后社区矫正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应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的处罚责任。三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活动加强法律监督、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的4种情形,并以此进一步体现了对社区矫正机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具体要求。四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完善工作机制、定期情况通报、核对数据、推动网上信息互联互通提出了要求,强调了对社区服刑人员采用电子定位方式实施监督,应当采用相应技术,防止发生人机分离,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五是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问: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收监执行活动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意见》对此有哪些规定?

  答:收监执行属于刑罚变更执行的范畴,是实践中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执法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环节,社会普遍关注,由于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意见》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收监执行的程序,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和要求。《意见》对现有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内容作了补充规定,重点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本着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则,送交其居住地所属的省(区、市)的看守所、监狱执行刑罚,规范了需要移交的法律文书,解决了异地收监执行需要跨省市押送的难题。二是明确了被裁定、决定收监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由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追捕,并且明确了收监执行裁定书、决定书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依据,解决了这个长期困扰收监执行活动的老大难问题。三是明确了对于被裁定、决定收监但同时又被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依法收监执行刑罚。四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收监执行活动加强法律监督,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的6种情形,并以此进一步体现了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等在收监执行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

  问:《意见》对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有何重要意义?下一步有何工作打算?

  答:“两高两部”积极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针对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反复协调沟通,形成基本共识,联合制定出台了《意见》,这是“两高两部”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后又一个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意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做好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日常实施监督管理、收监执行等重点环节和工作明确了规定、细化了要求,特别是以较大篇幅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加强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有利于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对于进一步健全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促进社区矫正活动依法、严格、文明、规范进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不断增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实效。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将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立法工作,认真总结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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