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并推行“律师诉讼调查令”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律师调查令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证据的法律文件。诚如您所言,律师调查令不仅可以调动律师取证的积极性,为法官裁判和执行提供更多更可靠的证据,有利于形成更为公正及符合客观事实的判决结果,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也可以督促律师提高执业水准,不再以取证难推卸责任。特别是在执行环节,律师调查令制度是强化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能力的有效手段,可以适当减轻法院财产调查的负担,有助于逐步形成当事人主动调查和法院依职权调查相结合的财产调查机制。
近年来,有些法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包括北京、陕西、安徽、成都等地对律师调查令制度都有了先行先试的经验。但在实行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调查令权威性不足,持令调查依然得不到配合,调查令被滥用等情形。究其原因是调查令制度缺乏立法支持,不能“名正言顺”地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属于诉讼制度的范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不能突破立法创设新的诉讼制度。为此,最高法院有关部门也多次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律师调查令制度进行立法。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保障律师权利特别是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方面作了大量工作。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对于律师提出请求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凡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要求的,人民法院不得推诿、拒绝。201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再次重申了要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据的权利,并明确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具体程序。《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规定:“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应当准许。”我们相信,在律师调查令制度没有立法规定的情况下,这些规范性文件可以在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调取证据权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为立法提供实践经验。我们愿与您共同努力,积极探索、不断推动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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