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准确定义“老赖”,区别对待被执行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率先建立了对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的联合信用惩戒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和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办理贷款和发放信用卡、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这些做法,有效改变了信用惩戒机制缺失,失信者受不到应有惩戒,守信成本和收益失衡,甚至失信收益高于守信收益的不正常现象;有效改变了债务人一边欠债不还,一边向银行贷款、注册新企业、购地买房住豪宅、出境旅游、奢侈消费的现象。失信黑名单制度是群众满意、社会认同的好制度,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衷心拥护,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亮点。
截至2016年6月28日,已累计限制436.51万人次购买飞机票,限制129.71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也已经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据统计,10%以上的失信被执行人慑于联合信用惩戒的威力而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因慑于失信名单的巨大威力而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更是不在少数。
与此同时,由于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是一项全新的、开拓性的制度,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实践运行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其中之一就是纳入的标准和程序不够完善,有的法院在实施中把握不够严格,个别地方法院出现了应纳入而不纳入、不应纳入而纳入、当事人履行债务后不及时屏蔽等问题。因此,对您提出的应区别不能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况,不能简单地将“没有在法院通知的执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就被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建议,我们完全赞同。我院也一直努力防止此现象的发生,先后三次发出明传,要求各地法院严格执行纳入标准、严格审核名单信息,逐案校核,确保准确纳入,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院也通过监督检查、申诉信访等多种渠道及时纠正各级法院实践运作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意见中有专节规定了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根据意见的规定精神,我院已正式启动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纳入失信名单的标准条件、审批权限、审批时间,屏蔽撤销程序、责任承担、救济途径等规定。其中,专门规定了不应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主要包括: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了足额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对履行顺序在先的被执行人未执行完毕的;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义务的等情形。对纳入的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纳入决定书由执行局局长签发并向当事人送达,被执行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予以救济。基本实现了在加强信用惩戒的同时,严格失信名单的纳入标准,确保信息准确,依法保障被执行人救济权。下一步,我院将加快工作进度,争取早日完成《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修订工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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