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对车祸现场哄抢物品行为给予法律规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交通事故现场哄抢的事件屡有发生,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败坏社会风气,亟需加以规制。您围绕车祸现场哄抢物品行为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要运用法治思维来破解“中国式哄抢”难题,并从立法、司法和宣传层面提出了具体建议。我院认为,有关建议十分及时和必要,值得认真研究采纳。
我国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现场发生的哄抢案件,如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应当以聚众哄抢罪追究刑事责任。
您建议对哄抢行为,“在司法上,法官应结合‘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坚持刑法谦抑性的同时,结合全案情节具体分析,做到依法、准确量刑。”对此我们完全赞同。应当充分认识“哄抢”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于符合聚众哄抢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严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纵容姑息,以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规范、指引功能。
您建议对哄抢行为,“一追到底,彻底打消参与者的侥幸心理。相关部门也应该主动将调查和处罚结果通过媒体等多渠道向公共公开,让所有人知道,哄抢是触犯法律的,是必须受到惩罚的,这样才能够有效遏制哄抢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们认为这一建议非常必要。向社会公开哄抢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结合具体案件开展法制宣传,可以有效地警示、教育其他社会公众,减少、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下一步,我院将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哄抢案件的审判指导,同时注意通过庭审直播、公布文书、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法制宣传,依法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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