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回避也称刑事回避,它是指为防止影响案件的判决让跟案件有关的人员回避。近日一位来咨询的网友想要知道刑事诉讼回避的理由?针对他的疑问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刑事诉讼回避的理由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对他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实施回避所必备的事实根据。从理论上讲,可作为公安司法人员回避根据的情形主要是他们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以至于难以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为了使这一抽象的根据具有可操作性,各国一般均明确设定了若干个符合这一根据的事实情形,使其成为回避的法定理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对回避的理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四)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五)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根据这一规定,审判长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申请回避权后,当事人即可以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换言之,在法庭审判开始以后,审判长应首先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回避权,然后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这一权利。只有这样,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人员、公诉人等才能被排除出法庭审判过程。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阶段适用回避的规定,既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也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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