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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期限怎么算

发布时间:2017-09-25 01:00:02

二十多年前,某地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事故,造成一死一伤,肇事者逃逸。去年死者家属意外发现肇事者并报警要求抓捕,但是公安机关告诉死者家属已过追诉时效,不予立案。那么什么是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期限怎么,法律对于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追诉时效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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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二、追诉时效期限怎么算

一般犯罪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连续或继续犯罪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就连续犯而言,是指最后的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就继续犯而言,是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结束之日。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三、追诉时效的理解误区

误解

对“追诉”二字的理解,太多的人把它混同于“开始追诉”了。对这种理解可推出“在时效内开始追诉的话就可打破追诉时效制度”,显然,这种观点陷入了追诉便使时效失效的自我矛盾的状态。

既然《刑法》把追诉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制度,从法律上讲,追诉时效就已是客观存在的了,非经《刑法》的例外规定,何来“打破”?而《刑法》第八十八条对逃避和该究不究的两种情形作了打破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除此之外,《刑法》没有其他关于打破追诉时效的规定,何来“在时效内追诉了就不受时效的限制”?

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等人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84页第三自然段针对《刑法》第八十八条有“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后,就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上述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如果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至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本条规定。

正解

“追诉”既是个时点概念也是个时间概念,而“开始追诉”仅是个时点概念。从设立追诉时效的立法目的可知,它不仅要求“开始追诉”的时点行为落在时效内,也要求后续的所有“追诉”行为都落在时效内。也就是说,“追诉时效”中的“追诉”是个时间的概念,“追诉”和“追诉时效”在计时上的关系是期间跟期间的关系,而非时候跟期间的关系。

《刑法》没有“追诉破时效”的规定,那么,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原则,即使司法机关在时效内追诉了,在被追诉人不逃避的情况下,只要时效期限一到,哪怕案件进展已接近尾声,追诉行为也应被立即叫停并终了。

从本质上讲,追诉时效是个倒计时的概念,从开始追诉之日起,在正常追诉的情况下,随着时间的流逝,剩下的可追诉期间只能越来越短,直至到期的那一天,司法机关对被追诉人的追诉权也就没有了。

案例

2007年9月6日《浙江法制报》第6版案例一,讲的是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对郑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中讲到该案发生在1994年,公安机关当时就立案侦查,郑某也没有逃避的情形,但公安直到超过追诉时效期限10年后的2007年才叫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导致法院裁定不再追究。

以上是关于追诉时效的知识介绍,通过上面我们可以了解到,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更多关于追诉时效的法律知识,可以法律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带来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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