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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执行

发布时间:2017-09-25 01:00:02

对于未成年人,是需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如果未成年人有犯罪行为,但是情节不是很严重的,为了鼓励其重新作人,人民检察院是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的。那么,附条件不起诉的执行是怎样的呢?为您辩护网的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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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执行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定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关押处所等;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的事实;

(四)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五)有关告知事项;在不起诉决定书的结尾部分,应当写明承办检察员的职称、姓名和制定该决定书的年月日,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加盖检察院的公章。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执行相关内容,如果是附条件不起诉的,那么是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考察的,考察是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来执行的,考察期限届满的,需要不起诉。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为您辩护网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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