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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涉恶类案件

发布时间:2017-10-01 12:31:13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开展打黑除恶工作,取得了好的效果,特别是对于一些涉恶类案件,更是严惩不怠,那么什么叫涉恶类案件,关于涉恶类案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涉恶类案件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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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涉恶类案件

公安部确定的九类涉恶犯罪,包括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开设赌场

二、涉恶类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

1、组织特征。一般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人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有别于黑社会性质犯罪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只要其多次参与犯罪,在犯罪中起谋划、组织、领导甚至作用相对他人较为积极,即可以考虑认定为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限于1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部分相对松散的犯罪集团,有些人员曾经参与犯罪集团组织活动,后来退出的,只要其参与共同实施犯罪,不影响犯罪集团的认定以及对首要分子罪行的认定和处罚。

2、行为特征。经常在首要分子的纠集或指挥下共同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这些犯罪行为一般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全国打黑办《通知》中列举的十三类犯罪行为,且犯罪行为应当达到3次以上,在一段时期内频繁实施。至于是否需要按照省厅通知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实施涉恶犯罪”这一特征来认定,个人认为,只要是在首要分子的纠集、指挥下或者事后认可的犯罪,都可以认定为集团犯罪行为,进而依法按照刑法二十六条予以打击。

3、危害性特征。涉恶类犯罪集团区别与一般共同犯罪的主要特征在于其社会危害性相对严重,要达到一定程度。虽然我们不能将犯罪集团的危害性特征达到黑社会犯罪要求的在一定行业或者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程度,但是也要体现出对人身造成较大损害(如轻伤以上)、财产造成较大损失(3万元以上)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等。

三、涉恶类犯罪集团认定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打早打小”与准确认定的关系。不能为了“打早打小”而放弃犯罪集团必要的认定标准。对于人员不固定,实施犯罪行为次数不多的一般共同犯罪,不能认定为犯罪集团。

2、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与黑社会犯罪的基本特征的区别。除了经济特征不作要求外,其余三个特征也是应当具备的,但是要求程度不同。

3、一般违法行为的认定。犯罪集团集团案件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要求不高,一般无需认定。但是有些能够证明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的一般违法行为,也可以予以审查认定。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涉恶心类案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涉恶类案件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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