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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担保人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7-10-07 09:43:13

最近看到有网友在网上咨询监外执行担保人的责任的问题,那么,监外执行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呢?为了使大家更好的了解监外执行担保人的相关知识,庭立方小编整理了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object><a target=假释9.jpg" />监外执行担保人的责任?

这个具体分两种情况,第一个情况就是如果犯罪人员在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罪的话,那么担保人就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种情况就是担保人未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在传讯期间未能及时到位,或者其他情况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第八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综上所述,作为犯罪的人员不仅不能违反国家给予及的权利,还同样不应该辜负担保人对于你的信任,否则再次犯事或者不按规定,那么担保人和你将同样获得相应的惩罚。以上就是关于监外执行担保人的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有其它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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