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需要有主体来实施犯罪行为的,有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有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如果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刑事案件的,是需要将刑事案件移送到公安司法机关的。那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谁呢?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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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是指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人员,大体包括以下几类:(1)国务院及国管局组成部门中拥有执法权的人员;(2)国务院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拥有执法权的人员;(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5)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决定而设立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专门机关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6)依法设立的各种公务组织中享有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明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予以隐瞒、掩饰;或者大事减小,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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