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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传票送达方式

发布时间:2017-10-12 18:19:13

民事诉讼法对于传票的送达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也需要送达传票,那么刑事诉讼传票送达方式是什么,关于传票送达方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传票送达方式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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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传票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收件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送达的,视为直接送达。公检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书,一般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对传票、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具有较为重要的法律后果的诉讼文件,通常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对调解书就不适用留置送达,因为调解必须自愿,而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书说明当事人“不自愿”。

3、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只适用以下三种情况:

(1)收件人是军人的,应当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2)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应当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

(3)收件人正在劳动教养的,应当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二、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的传票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转交送达三种方式。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传票送达方式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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