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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变更羁押期限范文

发布时间:2017-10-12 21:55:13

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后,办案机关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以按规定申请变更羁押期限,那么呈请变更羁押期限范文怎么写,关于变更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变更羁押期限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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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变更羁押期限范文

关于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报告

XX区人民检察院:

我局正在办理的“许X等人盗窃案”因案情复杂,羁押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许X、王X、陈XX、朱XX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许X,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XX市XX区XX镇XX村八组,2005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5月14日被逮捕。

王X,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XX市XX区XX镇XX村一组,2005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5月14日被逮捕。

陈XX,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XX市XX区XX乡XX村五组,在华能XX电厂附近开废品收购站,2005年4月9日因涉嫌转移收购赃物罪被我局刑事拘留,5月14日以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朱XX,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XX市XX区XX乡XX村六组,在华能XX电厂附近开废品收购站,2005年4月9日因涉嫌转移收购赃物罪被我局刑事拘留,5月14日以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二.简要案情

1.2005年3月份里的一天夜里12时左右,许X伙同王X、沈XX(在逃)、程X(在逃)、王XX(在逃)、王X前(绰号“夹子”,在逃)、丁XX等人窜至XX电厂三期工程工地,盗窃几捆电缆,后卖给陈XX得款1300多元。

2.三、四天之后一天夜里12时左右,许X伙同王X、许X、徐XX、程X、沈XX、王XX、王X前等人窜至XX电厂二期工程工地,由徐X在外望风,其余人翻墙入院,窜至XX电厂XX项目部盗窃废铝板690斤(价值4830元),卖给陈XX得款4100元。

3.五、六天之后一天夜里12时左右,许X、王X、沈XX、程X、王XX、王X前、丁XX等人窜至XX电厂二期工程工地XX项目部,盗得电缆20多米,卖给陈XX得款2000多元。

4.2005年4月8日下午,许X等人找到陈XX与其商量好,由许X等人进入XX电厂偷东西,陈XX开车到XX电厂围墙外等,东西偷到后再卖给陈XX,后陈XX又邀朱XX加入。当日夜里11点多钟,许X伙同王X、程X、沈XX、王XX、吕X(绰号“大头”,在逃)、王X前、“小八斤子”等人带小钢锯翻墙进入华能XX电厂二期工程工地,在XX项目部,用小钢锯锯,盗窃得电缆约70米(经鉴定价值12440元)。许X等人将电缆盗出后搬上等候在围墙外的陈XX、朱XX的车上,后陈XX、朱XX在运电缆的途中被查获。

6月14日,我局西坝派出所根据线索将本案中的涉案嫌疑人丁XX(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XX市XX区XX镇XX村一组)、李XX(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XX市XX区XX镇XX村六组)及涉嫌收赃的谌XX(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XX市XX区XX镇XX村五组,在XX镇XX村五组开废品收购点)抓获。后丁XX因涉嫌盗窃罪于2005年6月14日被我局刑事拘留;谌XX因涉嫌收购赃物罪于2005年6月17日被我局刑事拘留,6月24日被取保候审;李XX因涉嫌盗窃罪于2005年6月14日被我局取保候审。丁XX归案后,交待了伙同许X、王X等人在华能XX电厂二、三期工程工地作案5起,盗得电缆、钢管、槽钢、配重块等物品。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间的相互印证,发现尚有部分犯罪事实没有查清,并且犯罪嫌疑人对所盗物品的规格、数量的描述不清晰、不一致,侦查人员在发案地点进行核查时,被害人对被盗物品的描述也不清晰,这给估价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另外本案还有多名犯罪嫌疑人在逃,给本案的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

三.延长期间的工作打算

1.加大核查力度,查清案件事实;

2.加大审讯力度,挤清余罪;

3.追查赃物去向,挽回损失;

4.全力追捕在逃人员,目前在逃人员有:沈XX、王XX、程X、吕X、王X前、史兆云、乔磊、“二蛋”、“老毕”、“刘三”、“吴大个子”、“小雨子”、“老五”等人。

XX市公安局XX分局

二○○五年七月七日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变更羁押期限的报告有一定格式。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变更羁押期限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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