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生刑事案件的,是需要由机关或者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才能开展刑事诉讼审判活动,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以前,需要送达传票给当事人。那么,收到刑事传票后怎么应诉?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收到刑事传票后怎么应诉
收到刑事传票后,可以委托辩护人应诉。
下列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2004年7月26日发布、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7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3条、第195条和第208条规定的精神,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以及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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