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聚众斗殴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那么起诉书范本怎么写,关于聚众斗殴罪起诉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聚众斗殴罪起诉书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聚众斗殴罪起诉书范本
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诉刑诉〔2016〕144号
被告人赵XX,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XX新区XX镇**新苑**幢**室(户籍在XX新区**镇**号);被告人赵XX曾因犯,于2005年8月16日被江苏省XX市人民法院判处十一年,三年,2000元,2012年8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XX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XX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该分局,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XX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陈某甲(已判决)承揽张某甲(已判决)经营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土石方运输业务,因张某甲拖欠陈某甲的运输款,双方多次商谈未果并发生冲突。2015年11月30日,双方约定次日在XX新区大港养麦山路的停车场内再次商谈此事。2015年12月1日13时许,陈某甲纠约龚某某、田某某(均已判决)及被告人赵XX等人,陈某乙经张某甲的同意,纠约了朱某某、章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双方共同到了停车场,朱某某、章某某、张某某在停车场大门外等候。在停车场茶水间,因言语不和,陈某甲、龚某某、田某某、赵XX等人和张某甲、陈某乙发生了斗殴。后在停车场大院内,陈某甲、龚某某、田某某、赵XX等人又对张某甲、陈某乙拳打脚踢,致张某甲左侧鼻骨及右侧上领骨额突骨折、陈某乙眼周皮下出血,经鉴定,张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陈某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赵XX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棒球棍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3.赵某甲、赵某乙、朱某某、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XX的供述与辩解;5.由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由XX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伙同他人成帮结伙的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XX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赵XX伙同他人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赵XX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赵X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XXXX区法院
检察员:侯XX
2016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XX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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