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都是有侵犯对象的,比如的侵犯对象是财产,的侵犯对象是妇女,作为一般的司法工作人员,为了了解案情,是有权力讯问、被告人的,但是需要依法进行,不能。那么,重构的侵犯对象是什么呢?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重构刑讯逼供罪的侵犯对象
现行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方法以逼取 口供的犯罪行为。
刑讯逼供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存在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应予立案的八种情形为: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三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在一般情况下,重构刑讯逼供罪的侵犯对象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刑讯逼供他人的,其所获得的证据法院是不会采纳的,作为被告人,也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为您辩护网的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