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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刑事处罚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7-11-12 08:36:43

强奸自古以来就是犯罪行为,被大家唾骂的言行。不管出于什么理由,都不要违背他人意愿做出他人不愿意的事情,更不要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那么,强奸刑事处罚是怎样的?庭立方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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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刑事处罚是怎样的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3.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强奸妇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刑期;(2)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3)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五个月刑期;(4)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5)每增加二级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6)每增加一级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7)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怀孕、感染性病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已作为基本犯罪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8)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1)强奸同一妇女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奸淫同一幼女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达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2)持枪支、管制刀具及其他作案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4)对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上文的讲解,我们知道,要是属于强奸未遂的话,那么就会比照既遂的处罚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如果是强奸妇女多次的,则就会在适当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强奸罪受到的处罚也是很重的,大家引以为戒不要知法犯法,做中国合格的好公民。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强奸刑事处罚是怎样的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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