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互联网的社会,互联网无处不在,现在连证据都可以是在互联网上取证了,也就是所谓的电子证据。那么,微博和微信作为证据的使用问题,庭立方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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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中的一部分,原文:“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生活中,人们在使用微博、微信等电子媒介的时候,有可能引发民事诉讼的案件种类涉及侵权、债务、婚姻等方面,这一与网民息息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也让人们在网络社交的平台中有了需要遵循的底线。
电子数据走进法庭是时代的必然,这种变化要求社会公众要重视证据的采集规则,法官们严格地遵从认定规则。众所周知,电子数据本身具有易剪辑、易篡改问题,作为举,不仅要举出电子载体证据,还要证明证据上的主体是谁,到底是不是对方,是不是自己。作为法官,庭上质证要围绕着确定证明力问题,审查证据来源是否客观存在,信息的形成时间、发送人、网络服务商,是否存在伪造或修改的可能。还要审查短信与当事人主张之间的关联,查明信息反映的事实或行为与案件的客观联系。
此外,新司法解释提示诉讼当事人要正确使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聊记录、微博,对于意图从中谋取不当利益,非法收集来的电子证据,最高法院坚定地说不。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通过上述材料介绍后,我们可以知道,在互联网的社会中,电子证据的使用是越来越频繁,微博和微信都可以作为证据,前提是真实的。相信大家看完上述材料后对微博和微信作为证据使用这方面的知识更加了解了,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疑问,请咨询庭立方的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