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过也有的人为了贪图小便宜,捡到他人的财物以后,拒不返还。如果数额较大的,是有可能构成上的侵占罪的。侵占罪是自诉案件,需要由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那么,侵占罪的拒不返还如何认定?庭立方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所谓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拒”从其字面意义来看,就是拒绝,拒绝的来源应自对方的请求,即拒绝必有请求。权利人的请求返还或交出的行为应当作为认定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前提条件,即一般情况下,倘若没有权利人的请求行为即不能认定行为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
(一)这里享有请求权的权利人一般情况下,可以是保管物的委托人、遗忘物的遗忘者、埋藏物的埋藏者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继承人,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国家有关机关
(二)请求必须是向侵占行为人本人提出,特殊情形下可向侵占物之实际控制人提出。
(三)视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权利人未行使请求权的例外。
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均可自由地行使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权利人明知侵占人是谁,侵占行为人以侵占财产为目的,携带财产逃匿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当视为权利人已作请求,即只要存在侵占行为人侵占财产逃匿情形的即成立拒不退还或交出,权利人无须向侵占行为人行使请求权。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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