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也就是大家俗称的“拉皮条”,这一类人自己不从事卖淫活动,但是他可以向客人提供卖淫资源,也可以向卖淫的人提供顾客资源,充当一个中介的角色,以此获取利益。我国针对这一类人专门制定了介绍卖淫罪,那么它的具体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庭立方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一、介绍卖淫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
二、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凡是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仅一次就构成了犯罪事实,如果一次只介绍了一人,那么也就是两次就构成了犯罪事实。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介绍卖淫罪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