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公安部关于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急性鼠药严厉打击投毒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8-07-13 16:23:32

【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急性鼠药严厉打击投毒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治[1998]604号
【发布日期】1998.07.13
【实施日期】1998.07.13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针对近年来剧毒急性鼠药在全国较大范围泛滥,人畜伤亡严重的情况,全国爱卫会、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统一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剧毒急性鼠药活动的通知》(全爱卫发(1998)13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于8月30日前在全国城乡集中力量广泛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和利用剧毒急性鼠药作案的活动。《通知》下发后,各地公安机关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最近一个时期,河南、江苏、湖北、安徽等地连续发生误食或故意投放“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的中毒事故和投毒案件,在群众中造成恐慌,严重影响社会安定。这些中毒事故和投毒案件接连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鼠药市场管理混乱,特别是非法制售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等禁用剧毒急性鼠药的情况严重。上述鼠药易于获取,使用方便,为诱发中毒事故和投毒案件留下隐患,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危害极大。为此,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决收缴“毒鼠强”等国家禁用剧毒急性鼠药,彻底消除隐患。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制定具体收缴行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收缴责任,大张旗鼓地开展一次收缴禁用剧毒急性鼠药的统一行动,逐单位逐村镇逐集贸市场地彻底收缴,以绝后患。对生产经营单位现存的禁用剧毒性鼠药及其生产加工设备和原材料,要坚决予以收缴。对个人持有的禁用剧毒急性鼠药,要动员群众主动交出,拒不交出的,要强制收缴。收缴的禁用剧毒急性鼠药及其生产加工设备和原材料等,由省级化工部门统一监督销毁。

 二、严厉打击利用鼠药投毒作案的违法犯罪活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发生的投毒案件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强化侦查措施,快侦快破,配合检、法机关从严从重惩处,坚决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工作中要重视追查毒物来源,对非法制售或因管理不善导致毒物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有关责任者,要一并依法从严惩处。要选择一些已经依法审结的典型案例公开宣传报道,在震慑犯罪的同时,以案为鉴,教育群众不断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及报案意识。

 三、全面清理整顿灭鼠药生产经营秩序,彻底铲除国家禁用剧毒急性鼠药的源头。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灭鼠药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整顿。要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重新进行审查,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其生产销售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件。对非法生产经营灭鼠药的,特别是生产经营禁用剧毒急性鼠药的,以及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或走村串巷兜售灭鼠药的,要坚决取缔,依法严惩。

 四、严格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剧毒鼠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治安管理。剧毒鼠药管理是公安机关剧毒物品治安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清理整顿和收缴工作,切实加强剧毒鼠药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严禁生产单位将灭鼠药销售给个体商贩等非法经销点,经营剧毒鼠药的单位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储存场所。同时,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严格的销售记录,将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住址和购买的品种、数量等进行详细登记,并定期向公安机关备案。要明确规定,单位购买剧毒鼠药的,凭单位有效证明向县级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备案;个人购买剧毒鼠药的,凭单位或村委会有效证明向派出所申请登记备案,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到指定经营单位购买。

 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部。

                            1998年7月13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