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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的追诉期

发布时间:2017-12-30 13:12:53

非法转让土地又称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根据《宪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那么,非法转让土地的追诉期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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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是以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的时间,还是以支付价款的时间,或者是以实际占用土地的时间作为计算追罚时效的起始时间,这也是一个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笔者认为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应以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和受让方实际占用、使用土地两个行为完成的时间作为计算追罚时效的起始时间。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的行为具有连续状态的,以最后一次取得价款、实物之日为非法转让行为终了之日。受让方已退出占有、使用土地的,以退出之日作为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终了之日。

因此,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就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让渡土地权利的行为,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土地及其他一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租、出让、出售、交换、赠与等各种形式的转让土地行为。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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