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受贿、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发布时间:1998-03-02 16:23:33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
共同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受贿、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检会(1998)2号
【发布日期】1998年3月2日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