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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09-15 16:23:33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国家安全厅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发文部门】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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