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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01-06 16:23:3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工程爆破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本单位爆炸物
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3)11号 【发布日期】2003年1月6日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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