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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主体身份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0-10-18 16:23:3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农村合作基金会

从业人员主体身份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0)315号
【发布日期】2000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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