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人的恶意,遭遇言语甚至暴力上的侮辱。这个时候需要具备一些关于“”的法律知识。那么,侮辱罪是否必须是“公然”进行的?如何认定?庭立方小编将在本文中会进行介绍。
一、侮辱罪是否必须是“公然”进行的
侮辱罪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或者。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而是否采取“公然”的手段,要区分其侵犯的客体类型,即是人格权利还是名誉权利。名誉是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在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等方面评价的总和,注重于外部状态,因此侵害名誉权利的行为必须是公然的,即让多人看到或听到。而人格权利注重的是人的主观状态,是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因此,这种权利的被侵害,客观上与是否公然无关,即使行为人在第三者不知晓的情况下当面或写信或以打电话等形式,使这种权利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
(3)文字侮辱,即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是本罪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二、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遭遇恶意侮辱时,应该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如果对方构成了侮辱罪,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以还受害人公道。上述是庭立方小编对于侮辱罪是否必须是公然进行以及其定罪标准的解答。如若您还有其他关于侮辱罪的问题,庭立方会为您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