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追加或撤回,大多是在法院在宣告判决前发现有新的情况出现,并由检察院监督审查后作出的最终判决。那么变更、追加或撤回公诉是由谁提请的呢?庭立方小编为此,整理了以下内容,欢迎阅览:
变更、追加或撤回公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表明,在发现有新事实时,人民检察院可视情节的改变而提请变更、追加或者撤回公诉。
有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总而言之,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都可提请变更、追加或者撤回公诉请求。最终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具体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以上的有关法律知识。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的疑问或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