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明发[2000]166号
【发布日期】2000.01.24
【实施日期】2000.01.24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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